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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因不公平格式条款约谈344户次企业
2020-03-10 15:30 来源: 辽沈晚报 【 将此帖分享到百度i贴吧分享到i贴吧 将此帖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

  辽沈晚报记者董丽娜报道 违反公平原则,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昨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涉嫌问题条款669条,约谈企业344户次。

  此次整治围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汽车销售、旅游三大行业进行,全系统共收集各类格式合同2592份。除了正式合同文本外,还一并收集了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各类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专项整治涉嫌问题条款669条,约谈企业344户次,下发行政建议书208份,整改通知书137份,指导纠正问题条款494条。

  三大行业的典型问题条款主要表现在违反公平原则,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如《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本商品房如有面积差异,房屋单价不变,总房款根据实际测绘面积多退少补。甲方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合同条款未设面积误差合理范围,不管误差大小一律多退少补,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商品房面积合理误差规定,涉嫌违反公平原则,对买受人明显不公平。再如《汽车买卖合同》规定,“订购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如战争、各种灾害、运输工具其他公用设施的中断、停顿及排产情况或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所订购车辆损坏等)供货方有权延长交车时间”。该条款约定的“汽车生产厂家排产情况或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订购车辆损坏”等不可抗力情形超出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再如《旅游服务合同》规定,“甲方可以在旅游合同签字后开始履行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须承担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违反了《旅游法》第65条关于“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的规定,涉嫌加重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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